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林昀璇
被 告 莊翰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