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附民,452,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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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告盧景圳
訴訟代理人張藏文律師
被告薛皓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薛皓仁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盧景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 官李宛玲
法 官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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