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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戴忠勇
被 告 鍾赫浚
劉梓倫
上列被告鍾赫浚、劉梓倫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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