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癸仁
被 告 賴思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