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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陳富鑫
被 告 林碩禹
上列被告林碩禹(原名王晟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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