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0,交易,67,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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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二、二九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兼被告甲○○告訴被告乙○、告訴人兼被告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起訴認被告二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兼被告甲○○、乙○均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翠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 宜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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