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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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