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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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