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月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謝 佩 玲
法 官 鄭 貽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吳 明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