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2,附民,4,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甲○○
丙○○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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