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3,交訴,5,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