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3,交附民,3,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丁○○
甲○○
丙○○
戊○○
乙○○
被 告 己○○
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四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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