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3,易,27,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鄭 貽 馨
法 官 謝 佩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慶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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