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3,易,39,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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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林 楨 森
法 官 陳 嘉 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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