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陳 嘉 年
法 官 林 楨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佩 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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