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3,訴緝,1,2004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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