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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游偉男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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