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癸○○
被 告 己○○
戊○○
丁○○
子○○
丑○○
丙○○
庚○○
辛○○
壬○○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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