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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李毓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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