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4,訴,68,2005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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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曾更名
男 3
押)
選任辯護人 林國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執行羈押,於94年3 月21日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另案(94年宜交簡字第12號公共危險拘役50日,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94年3 月21日起至94年5月9日止),經本院准予該署借提執行後,該署執行至94年3 月31日止(其餘刑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於94年4月1日由還押本院繼續羈押,並經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羈押期限屆至,然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應自94年7月15日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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