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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甲○○ 男 1
被 告 乙○○ 男 4
上被告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194 號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李毓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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