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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94年易字第1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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