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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榮華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丙○○等因95年度交訴字第2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文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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