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5,他調,1,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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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他調字第1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
查該被告因脊椎損傷並呼吸衰竭依賴呼吸器,仍無法脫離呼吸器住院治療而不能到庭,此有財團法人佛教普門醫院慢性病分院97年11月24日佛普醫慢字第97239號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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