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宜蘭縣三
被 告 乙○○
(另案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