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6,簡上,61,2008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原名:高煇盛)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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