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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邱新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且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尚有共犯,為避免串證、串供,應予禁止接見通信,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民國96年7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9月27日裁定自96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於本院審理終結前,本案共犯尚未到案,而無從確認,於事實審調查結束前,仍有預防被告勾串共犯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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