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6,訴,453,2008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2月17 日死亡,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

爰依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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