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已於97年1月18日屆滿,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7年2月1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適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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