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6,訴,673,200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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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673 號),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 萬元,業經被告本人於96年9月5日繳納完畢,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在卷可參,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屢經傳喚未到,派員拘提亦未能拘獲,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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