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6,附民,51,2008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394號強制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並未侵害原告,原告亦未受損,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強制罪等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394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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