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6,附民,75,2008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適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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