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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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