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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甲○○
壬○○
丁○○
辛○○
庚○○
戊○○
癸○○
乙○○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己○○
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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