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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業於民國98年3月6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8年執典字第33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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