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交附民,18,2008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兼丁○○之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97年交易字第3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陳映佐書記官 何適熹通 譯 陳其明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即被告 丙○○原告即被告 乙○○法定代理人兼丁○○之訴訟代理人 甲○○調解委員 簡華揚 陳本川

三、和解成立內容:1、原告即被告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乙○○新台幣(下同 )參拾萬元。

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 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拾萬 元,並匯入壯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乙○○ 之帳戶內,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

2、原告即被告乙○○之機車強制責任險同意由原告即被告丙 ○○申請領取。

3、原告即被告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連帶負擔李虹儀全 部民事損害賠償金額。

4、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5、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何適熹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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