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交附民,44,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戊○○
丁○○
丙○○
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戊○○、丁○○、丙○○、己○○於本院審理97年度交易字第127號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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