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易,575,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 罪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5年7月23日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97年8月8日22時許,經過宜蘭縣壯圍鄉○○村○○○路往北路段,見甲○○向其父親租用之魚池,水淺及其內放置有風車及馬達,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之起子及活動板手,拆卸魚池內之風車及馬達而竊取得手,並出售予不知名之流動攤販。

嗣因甲○○發覺魚池內風車及馬達失竊而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魚池及風車、馬達均是甲○○向伊之父親所承租,因颱風後風車、馬達毀損,伊想說已經不堪用了,才拿去流動攤販變現,並無竊盜故意云云。

惟查: ㈠ 被告於97年8月8日22時許,在宜蘭縣壯圍鄉○○村○○○路往北路段,以起子及活動板手拆卸魚池內之風車、馬達之事實,為被告所供陳無訛,核與被害人甲○○警詢、偵審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5幀可佐,足資認定。

㈡ 又被告所拿取之前揭風車、馬達,實際上乃被害人甲○○所購置等情,乃據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害人並於偵審中證述:其向被告之父親承租魚池時,係連同風車、馬達一併承租,後來因為風車、馬達損壞,其再更換新的風車、馬達等語無訛(見偵查卷第8頁、本院卷第47頁)。

依被害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係自行更換風車、馬達,並未告知被告或被告之父,而其更換之風車與原先承租的風車外觀一樣,且因已更換2年多,所以外觀上看起來已甚舊等語(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是被告主觀上認為前開風車、馬達乃其父所出租者,固難謂悖於常情。

惟縱或如此,上開風車、馬達究非被告所有之物,且係在被害人管領中,被告並無權取用上開物品,此自為被告所明知,難謂其拆取風車、馬達持以變現供己花用,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㈢ 被告對於拆取風車、馬達之動機,先稱:因缺錢花用等語(見警卷第1頁反面),後稱:係見風車、馬達似乎被風吹壞,想換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顯然矛盾,不足採信。

況被告於警詢中,已自承其以螺絲起子及活動板手拆取上開風車、馬達,係因缺錢,剛好經過魚池,心起貪念認可以將風車、馬達拿來換錢,始臨時起義竊取等情,有被告不爭執警詢陳述任意性之警詢筆錄存卷可憑(見警眷第1頁反面),足徵被告確有行竊之意圖無訛。

㈣ 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無竊盜犯意云云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竊取風車、馬達使用之起子及活動扳手雖未扣案,然上開工具均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客觀上自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兇器」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竊盜犯罪紀錄,素行不佳;

為圖小利,持兇器行竊,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

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狀況,現因毒品案件在監執行之情形;

暨其犯罪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