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易,655,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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