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易,71,2008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文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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