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聲,107,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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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羈押,但心中甚是擔心在住院的母親和年事已高的祖母,且聲請人因過年前患急性盲腸炎手術,開刀後又感染到腹膜炎,也要回醫院治療。

又無親人可以照料住院的母親及祖母,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施用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且依其現時之健康情形,依臺灣宜蘭看守所以民國97年3月4日宜所衛字第0973000029號函函覆稱:「查被告甲○○羈押入所後,於97年2月間曾3次至本所衛生科看診,經特約醫師診治後已無大礙,目前尚未發現罹患重大疾病。」

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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