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聲,108,200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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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樓(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自警詢至偵查及本院訊問時,皆坦承犯行明確,並就全盤案情據實已告且甚感後悔。

因聲請人領有輕度精神殘障手冊,且前因脊椎開刀仍需就醫治療,聲請人之母則罹患心臟病及高血壓,胞兄領有重度精神殘障手冊,聲請人之子亦因車禍造成腳部骨折,行動不便。

總此各情應徵聲請人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使聲請人得以利用時間正當工作,維持家計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陳前因脊椎開刀仍有就醫治療必要等情,並無相關證據可資證明,是聲請人空以身體不適而需就醫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洵屬無據。

又聲請人所犯乃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且本院認聲請人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非可採而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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