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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樓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7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為由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現罹疾病請求保外就醫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經查,被告現因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被告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4條第3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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