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聲,80,200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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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七0九0五二二七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期為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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