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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減刑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
另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1、2所示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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