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訴,166,200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