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訴,534,200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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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今本案業已辯論終結,本院認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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