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號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列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等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將其收押。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2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