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訴,653,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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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佐」,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法院欄內關於「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映佐」之記載,顯係「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永勝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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