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訴,654,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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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79、3180、3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乙○○等之證詞,及診斷證明書、扣案物品等卷證,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妨害公務執行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尚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3月24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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